吉林省普通收费公路对载货类汽车
试行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节选)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政府纠风办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一、吉林省普通收费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一)货车的最大允许轴载质量(简称轴重)限值
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二)货车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货车各轴(或轴组)的轴载质量最大允许限值之和即为货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三)普通收费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1.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类别 | 车货总质量≤10吨 | 10吨<车货总质量≤49吨 |
计重 收费 标准 | 按基本费率计收,基本费率为1.50元/吨·车次 | ⑴10吨之前部分按1.50元/吨·车次计收; ⑵10吨之后部分按1.50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05元/吨·车次计收 |
2. 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类别 |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30%)以下 |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100%) |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 |
计重 收费 标准 | ⑴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质量部分按照“车货总质量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货车计重收费标准”计收; ⑵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以上的质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计收。 | ⑴车货总质量中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30%)以下的质量部分,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30%)以下”计重收费标准计收; ⑵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质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 | ⑴车货总质量中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含100%)以下的质量部分,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100%)”计重收费标准计收; ⑵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质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
(四)按计重方式收取货车通行费取整方法
为方便计重收费与按车型收费方式的衔接,便于工作人员开展收费工作,货车计重收
费按以下方法取整:①计重收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费;②超过10元时,计重收费费额零
头实行2.49元以下舍去、2.50~7.49元归到5.00元、7.50元~9.99元归到10.00元的计费
取整方法,保证计重方式收取的货车通行费个位是0或5。
(五)计重收费货车总质量取整方法
货车的车货总质量单位是吨。计重收费时车货总质量的小数部分按四舍五入规则处理
后,以整吨质量作为通行费征收依据。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规定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的车辆外,其他
车辆均应足额交纳通行费。
(二)客货两用车属载货类机动车,按计重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符合办理月票条件的货车、享受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货车和其他经批准的
临时免交通行费的货车,当车货总质量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
上(不含30%)时, 取消相应月票货车次月至半年之内月票办理资格及相应免交通行费
货车半年之内相应的优惠政策。已被取消月票办理资格及免交通行费优惠政策的货车
要按照计重收费方式交纳通行费。
(四)根据《计量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收费道口通畅和维持正
常的收费秩序,所有计重车辆在车道上一律不予复称,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对称重质
量有异议,可向质监部门申述。
(五)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站仅是调整和完善货车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和计征方式,各收费公
路的收费性质、收费年限均不改变。
(六)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站,如果计重收费系统发生故障,改按车型分类收费方式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