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管理的紧急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6]12号)精神,结合我省养护生产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桥隧养护和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桥隧养护和安全生产事关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要站在以人为本、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交通安全保障的高度,加强桥隧养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全面履行公路安全运行的监管责任。要指导、监督承担公路养护、施工的从业单位,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切实履行桥隧养护和安全生产运行的主体责任。
㈠要督导养护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作业管理,严格执行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科学布置养护作业控制区、合理布设安全设施,确保养护作业“布置合理、管控有效、安全可靠、便于实施”。
㈡逐桥、逐隧、逐段明确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形成责任链条,使安全监管到位,安全运行到位。
㈢要严格审批警告区、过渡区、缓冲区的长度及安全设施的布设位置。结合春季路况恢复,要严格核验短期、临时和移动养护作业的安全设施布设。要认真审核长期养护作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启动。
二、加强干线公路桥隧安全运行管理
㈠切实加强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区管理。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协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部署开展桥隧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和整治活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整治合力,坚决查处在公路桥隧规定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弃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桥隧安全的活动;坚决查处公路桥梁跨越河道保护区内采砂、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设施的活动;坚决查处在公路桥隧规定范围内设立生产、存储、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㈡加大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力度。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深入推进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工作,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现场消除违法行为,坚决制止超限超载车辆上路上桥行驶。
㈢切实落实公路桥隧安全运行十项制度。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3]321号),切实落实公路桥隧安全运行十项制度。一是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桥隧养护工程师制度,加强桥隧养护技术人员的定期培训,不断提升桥隧养护技术水平和专业程度。二是要逐桥、逐隧划分桥隧养护和安全运行的工作责任,统一设置桥隧信息公开牌,中型及以上桥隧应做到“一桥一牌”、“一隧一牌”。三是要按照桥隧安全管理需要,严格落实专项保障桥隧养护资金。四是要切实组织桥隧养护工程师和专业桥隧检测单位对所辖桥隧进行例行检查,检查频率不得低于规范要求,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分类采取养护管理措施。五是要进一步健全桥隧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公路桥隧信息化管理。六是要严格落实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制度,对所辖桥隧技术状况、桥隧检查和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分析和逐级上报。七是要切实严格落实桥隧安全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公路桥隧安全事故。
㈣加强公路桥隧日常养护及巡查工作。要督促养护公司加强所辖桥涵的日常巡查和经常检查,做好桥下河道疏通、涵底清淤,清理桥梁墩台盖梁各类垃圾,清扫桥梁伸缩缝并灌注泡沫胶等工作。要督促养护公司认真巡查隧道土建结构,疏通排水设施,清理修复保温出口,维护好隧道出入口护坡、侧墙、植被等;检修维护好隧道机电设施,确保正常运转。
省局将对各地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治理超限超载、桥隧安全运行十项制度等情况进行抽检。对组织不力、行动迟缓、责任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处置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任地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全省通报。